危害性,法理,年后,晚期,最高人民法院

提問: 安樂死 問題補充: 在長期病魔下生活但又治不好,有誰向什么部門申請安樂死。國家允許嗎?是在民政局嗎? 医师解答: 供參考——1986年,王明成不忍心已到肝病晚期的母親受病痛折磨,要求醫院為母親實施"安樂死",王明成成了我國首例"安樂死"案的主要當事人,轟動了整個司法界。隨后,他和執行"安樂死"的醫生蒲連升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罪逮捕。6年后,最高人民法院宣告他們無罪。無罪釋放的法理依據是: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屬性,是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的基礎,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志,"安樂死"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,而且對社會是有益的,所以不應認為是犯罪。幾年后荷蘭派出專家組專赴中國,荷蘭"安樂死"能合法化,此案法理成為其重要理由。17年后,胃癌晚期的王明成要求"安樂死",但被拒絕。他臨終前表示,不能如愿很遺憾。經歷了漫長而痛苦的折磨,8月3日凌晨3時30分,他終于走完了多舛的一生。他的死讓"安樂死"這個沉重的話題再回到人們的面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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